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形式、解散、清算等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合伙人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进行合伙,这可以让更多的个人更快地找到有实力的合伙人,完成创业的梦想。
新《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两类新的合伙企业形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而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的法律、会计等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这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因此,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也正是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但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同样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